【关键词】过错 责任
【案情简介】
陈女士在诉状中称,2005年11月23日,在工商银行存入2万元,存期1年,到期约转。2006年,存款到期后自动转存。2007年底,因存款到期,就加了现金1万元后,共存入了3万元,存期1年,但存单未设密码。2009年4月3日,因无法找到该笔存款的存单,打听下,才从母亲处得知存单已于2008年1月遗失。当日,陈女士来到银行查询,但银行调取的信息显示,压根没有3万元的存款信息。由于交涉未果,故要求工商银行返还存款3万元。
银行不同意诉讼请求。称陈女士2005年的2万元存款在2006年到期后办理了转存手续,但2006年转存的存款存期为2年。2006年12月27日,其哥哥陈先生凭陈女士的身份证已经将这张2年期的存款提前支取,因此,陈女士诉称的2007年再加入现金1万元存了3万元存单的事实与实际不符。针对银行辩称,陈女士认为,银行出具的2006年11月23日存期2年、不约转的整存整取的储蓄存单信息与事实不符。
诉讼中,法官依职权调取了《个人客户在我行开户信息》及陈先生谈话笔录。开户信息显示,没有本案争议3万元的帐户。陈先生谈话笔录明确其将涉案储蓄存单领取的事实。陈女士对开户信息无异议,但对陈先生的谈话笔录有异议,认为陈先生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而银行对两份证据均无异议。
事实是陈先生于2006年11月23日工商银行下属梅陇支行开立了储蓄存款凭证帐户,存款金额2万元,存期2年。另查明,陈先生于2006年12月27日中午持陈女士身份证将陈女士名下的储蓄存单一并提前支取。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陈女士称其于2007年底用凭证号00215××××的储蓄存单到期后的2万元加入现金1万元存了3万元的储蓄存单,但该凭证号的储蓄存单显示该笔存款已经由陈先生于2006年底领取,陈先生对储蓄存单上的签名亦做了辩认与确认,故陈女士诉称2万元存款来源不成立,且陈女士亦不能提供另外1万元存款来源的依据加以佐证。法院注意到,陈女士称3万元储蓄存单藏于电视机套子中保存,2009年4月其需使用时发现丢失,询问当时已经84岁的母亲时,母亲告诉已在2008年1月抖电视机套子时有东西掉出了窗外,陈女士以此推断掉下的东西即为诉争存单。抛开对84岁高龄母亲的记忆力的疑问,假设如3万元存单存在,结合陈女士的陈述,该存款在2008年11月已经到期,且未设密码。任何捡拾到的人在存单到期时均可轻易领取存单款项。故如果假设成立,该笔存款损失的过错也在于陈女士本身,银行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