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诈骗罪 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48岁的金自平,原是上海一家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出具的交易结算记录、交易明细记录和彭浦社区卫生中心发现伪造处方的情况报告等材料以及金自平及其亲友在法庭上的意见,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8月至2010年1月间,金自平先后借用亲友的医保卡,在没有发生实际就医的情况下,用伪造处方笺等方法到彭浦社区卫生中心为主的多家医院虚开大量药品,共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人民币69400余元。与此同时,金自平还多次使用其父的医保卡在彭浦社区卫生中心虚开药品。
【裁判要点】
被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后,金自平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他对实施诈骗犯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他借用的医保卡中有两张医保卡的主人也曾持卡就医并产生了费用。原审判决将该部分费用都计算在他的犯罪数额中,认定有误。
原审法院并没有错算金自平的犯罪数额。据此,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追缴的赃款将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