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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9-07 09:19来源:点击次数:1849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75号)精神,在原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市区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以本人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对参加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在市区落地转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资助。
  三、资助种类及用途
  创业资助包括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并提出申请。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且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同一企业申报项目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为2个。
  (一)商业贷款贴息
  1、申请人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2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重点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文化创意类的创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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