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教强区”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高端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开发区投资、经营,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事业单位。
二、政策内容
(一)大力培育自主创新
1、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省、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100万、60万的资助,并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含)以上并获利的企业,申报区级研发中心认定并通过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资金资助。
对新引进的研发机构租赁区内用房的,经开发区科技部门认定后,给予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100%的房租补贴。
3、对企业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新产品,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且当年销售产值达到1000万元的,每个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主要奖励企业研发人员。
企业立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可按当年实际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凡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项目的,给予企业专项审计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通过后给予每项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区内实施的科技成果,新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荣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新荣获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