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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9-04 14:07来源:点击次数:8179次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54号),结合我市专利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软件登记费用资助;动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资助;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宣传、培训及奖励。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适用对象。
  1、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户籍在杭的本市居民;
  3、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三年内;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相应奖励
  1、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
  2、获得国家、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法人组织。
  第六条 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资助、青少年申请专利资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软件登记费用资助、动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资助等适用范围及条件,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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