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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办理方法出台
发布时间:2009-09-03 11:07来源:点击次数:6072次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对使用人民币办理进出口业务结算的企业来说,等待了近2个月的退税政策终于有了明确的办理方法。

简化流程保障出口退税

据通知中说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在跨境贸易中,和以往的外币结算相比使用人民币结算企业可以省略申报外汇核销的步骤,这对企业来说,不仅可以节省申报的人力,还有部分费用的优惠。不过,之前因为一直没有正式的退税办理方案出台,所以存在着有此项规定,确不知道如何实行的尴尬。此次办理办法终于落地,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通知除了说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用外汇核销单也可以办理退税了,还对一些具体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对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试点企业,税务机关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如有必要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可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提请银行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对比分析使用。

通知中加大偷骗税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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