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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注意规避风险
发布时间:2009-09-03 10:16来源:点击次数:2756次

8月13日,中国银监会宣布,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银监会将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对于消费金融是否能够被消费者所接受,危机之下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应如何规避风险等问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请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门槛”高低仍须辩证

从西方国家消费金融公司设立的经验来看,消费金融有很大的风险。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应该设立得比较高。因为大的金融机构有利于控制风险,同样的,采取在大城市试点也是出于风险调控的目的。因为相对来说,大城市的金融环境更好,个人的信用状况也更好。

然而消费金融公司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以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从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来看,乐于采取信贷方式的消费者也在逐渐增加。

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应予以低门槛。而这点也可从5月份“征询意见稿”所设定的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与现在的变化中可以看出——由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适度放宽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条件被适度放宽。

要规避风险,除了控制规模之外,更需要这些消费金融公司本身具有一套个人信用甄别评价体系。并根据其业务特点,形成一套有效的风险操控系统,以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

中国社科院小额信贷研究室主任孙同全:将风险控制在贷款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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