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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三年营业税
发布时间:2009-10-10 00:00来源:点击次数:2099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根据通知,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免税条件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此外,担保机构还应满足: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等条件。

  通知表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但在免税期间,如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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